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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六荣与于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六荣,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六荣,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于志,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姚六荣与被执行人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于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永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