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彭述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彭述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546号原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圣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述贵。原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与被告彭述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吕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述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管局请求本院判令:1.彭述贵立即向房管局交付其所有的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邱家窝居委会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2.彭述贵立即返还选择货币方式奖269399元及返还提前搬家、整体配合奖30000元;3.彭述贵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彭述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因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北社区棚改项目(二期)及文峰路建设项目需要,需征收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洞北社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2016年6月12日,房管局与彭述贵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内容为,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征公告(201)号】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彭述贵自愿将其位于房管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交付给房管局征收。该被征收房屋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居委会。彭述贵选择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2800524元(包括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269399元及提前搬迁奖、整体配合奖30000元及其它补偿款项)。并约定,对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房管局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彭述贵指定账号分两次支付补偿款,首次支付补偿款2770524元,待彭述贵按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并交付房管局后,再向彭述贵支付余款30000元整。房管局将补偿款支付到彭述贵指定账户后,视为对彭述贵付款。彭述贵收到首款后应在10天内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彭述贵验收,如彭述贵不能在房管局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视为彭述贵违约,房管局有权拒付约定的补偿款,并取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提前搬迁奖的支付。2016年6月30日,房管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彭述贵转入2770524元(包括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269399元),彭述贵应按约定期限交付被征收房屋。之后,经房管局多次催促,彭述贵一直拒绝交付被征收房屋。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截至诉前,房管局未向彭述贵支付提前搬家奖及整体配合奖30000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邱家窝居委会于2010年1月1日被取消并并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洞庭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房管局依照约定向彭述贵支付了拆迁补偿款2770524元,彭述贵理应履行交付拆迁物的义务。故对房管局要求彭述贵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要求彭述贵返还选择货币方式奖269399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因房管局尚未支付提前搬家奖及整体配合奖给彭述贵,故对房管局要求彭述贵返还提前搬家奖及整体配合奖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彭述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彭述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交付其所有的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洞庭北路居民委员会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二、彭述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返还选择货币方式奖269399元。三、驳回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彭述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