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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亚杰与赵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杰,赵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民初1453号原告:周亚杰,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智山,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原告周亚杰诉被告赵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亚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智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智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我借现金100,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据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三分,用期一年。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被告赵智山向原告周亚杰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周亚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周亚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用一年,到2016年7月20日还。借款人:赵智山2015年7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催要至今未还款,原告持借条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100,000元被告赵智山应当归还原告周亚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智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亚杰借款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赵智山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被告赵智山一并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