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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9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得利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永得利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369号原告: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街862号。法定代表人:韩继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庞,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永得利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神丽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胡宪忠。原告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永得利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姗独任审判。在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新奥燃气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得利铝合金科技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原告新奥燃气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得利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6元,依法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