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林友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8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友余。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10日被假释,2014年1月4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友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亮、代理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友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林友余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被告人林友余涉嫌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同年6月29日11时许,派出所民警陈某依法为被告人林友余办理离所手续,然而被告人林友余以同时被传唤的贾某未释放为由,拒绝离开派出所办案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劝离被告人林友余无果,遂强制将其抬离派出所办案区,随后被告人林友余挣扎着躺在了办案区过道上,民警陈某见状即上前处置,被告人林友余抱住民警陈某的左腿,并用嘴咬伤其左小腿,后被告人林友余被派出所民警控制住。经鉴定,民警陈某的主要损伤为被咬伤左小腿皮肤受损、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友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李某的证言,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警员身份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友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友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友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