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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四海申请执行陈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四海,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冯四海,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义,男,1984年10年10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冯四海申请执行陈义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2000元。申请人冯四海以与被执行人陈义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如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