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立见与林明海、金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见,林明海,金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686号原告:张立见,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海,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金兰芬,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见与被告林明海、金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见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立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立见负担。审判员 徐劲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