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乔春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春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216号申请人乔春利,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负责人张连山,经理。2015年4月28日本院受理了乔春利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2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田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