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柳应林与朱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应林,朱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柳应林。被执行人朱志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应林与被执行人朱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未民初字第084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应林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231.9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志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15476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柳应林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4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