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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季冬英与罗兆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冬英,罗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季冬英,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罗兆生,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在执行季冬英与罗兆生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8日向罗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季冬英赡养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罗兆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兆生的银行存款44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