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季冬英与罗兆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冬英,罗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季冬英,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罗兆生,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在执行季冬英与罗兆生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8日向罗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季冬英赡养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罗兆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兆生的银行存款44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