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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行审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与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2行审21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纬,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市红旗糖厂内(原多醣胶车间)。法定代表人郑政战。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珠环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说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现场检查笔录;4.调查询问笔录;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催告书及送达回证;9.关于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应缴加处罚款的计算说明;10.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11.监测报告;12.现场照片;1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节选)、《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珠环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珠环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量印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100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珠环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100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00元)。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