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英与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英。被执行人: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凤凰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81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81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韦日林审判员 吴庆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