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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卢某、翁牛特旗人民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卢某,翁牛特旗人民医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482号原告宋某,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翁牛特旗人民医院。住所地:翁牛特旗自称街道办事处新华街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卢某、翁牛特旗人民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