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慧诉被告汉中市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汉中市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962号原告:杨慧,女。被告:汉中市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住址: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寅,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杨慧诉汉中市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