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碧云与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川1781执6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碧云,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碧云,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青,该公司经理。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139689.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仁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