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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上诉张树青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季×1,季×2,张×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男,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柏存,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1,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2,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季×1、季×2、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刘×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遗漏其关于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刘×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拆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以及汽车等三项财产的分割。其中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诉讼请求106262.5元,刘×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明确该数额为拆迁补偿协议第三条之(二)至(八)项总额的四分之一,包括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过渡补助费、限期搬家补助费、规定期限拆迁腾退奖、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费。刘×属于被安置人口之一,一审判决在刘×的诉称中列明了该项诉讼请求,但对于该项诉请涉及的相关事实包括款项的构成、性质、政策规定、拆迁款的支出情况等均未予查明,未对刘×是否有权主张该笔款项等事实进行认定并说明理由,亦未作出判定,故一审法院对刘×在一审中的该项诉请未作审理、判决。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13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