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新华包装厂、上海佳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新华包装厂,上海佳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催46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新华包装厂,住所地济宁市荷花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6049517。法定代表人王俊平。申报人上海佳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鼎丰村138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4380077G。法定代表人徐佳,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新华包装厂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号码56400051/20011738,出票人明治医药(山东)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3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9月18日,出票金额127674元,收款人济宁市任城区新华包装厂,付款行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佳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新华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高芃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