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民初9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娥英与段雪光、李用田、廖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娥英,段雪光,李用田,廖谷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954-1号原告廖娥英,女,汉族,益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雪光,男,汉族,益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用田,男,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被告廖谷林,男,汉族,益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娥英与被告段雪光、李用田、廖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科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廖谷林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娥英撤回对被告廖谷林的起诉。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洪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