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联社诉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联社,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087号原告绥中县某联社,地址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郭某。原告绥中县某联社诉被告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绥中县某联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