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联社诉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联社,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087号原告绥中县某联社,地址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郭某。原告绥中县某联社诉被告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绥中县某联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