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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恢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汶冈、张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汶冈,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81-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3号,机构代码555694309。法定代表人牛应存,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汶冈,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新时代小区13号楼2单元1301号,身份证号610324198302250038。被执行人张爱玲,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6日,系陈汶冈之妻,身份证号6103031981122624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汶冈、张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2300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400000元、利息168053元、诉讼费365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1.75计算),交纳执行费5955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2300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