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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春光申请执行马立国、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光,马立国,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侯春光,女,1977年3月10日年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马立国,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晓华,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523执57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华与于锦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唯美品格1-3低跨,产权证号为9003****、面积1445.8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中王晓华的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晓华与于锦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唯美品格1-3低跨,产权证号为9003****、面积1445.8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中王晓华的份额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