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秀莲与黄璇婷、蔡绍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莲,黄璇婷,蔡绍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760号原告:郑秀莲,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黄璇婷,女,1971年7月8日出生,住石狮市。被告: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石狮市。原告郑秀莲与被告黄璇婷、蔡绍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郑秀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秀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郑秀莲负担。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真真速录员 庄萍容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