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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建德新荣屠宰场与段根香、章志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新荣屠宰场,段根香,章志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299号之一原告:建德新荣屠宰场,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汪家村。负责人:程政荣,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根香,女,193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志根,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新荣屠宰场与被告段根香、章志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新荣屠宰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建德新荣屠宰场负担。审 判 长  方雪莲人民陪审员  金 璟人民陪审员  刘谨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 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