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程红斌与陈新向、俞青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斌,陈新向,俞青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77号原告:程红斌,男,汉族。被告:陈新向,男。被告:俞青云,女。原告程红斌与被告陈新向、俞青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程红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