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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程红斌与陈新向、俞青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斌,陈新向,俞青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77号原告:程红斌,男,汉族。被告:陈新向,男。被告:俞青云,女。原告程红斌与被告陈新向、俞青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程红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