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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国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912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弘景苑9号楼1层(物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彤,该公司员工。被告窦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