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左九年与吴根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九年,吴根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568号原告:左九年,男,1977年6月25日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毅,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根华,男,1967年8月10日生,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九年与被告吴根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九年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左九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九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左九年负担。审判员 吴汉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亚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