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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巨牛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巨牛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初1405号原告: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5号金侨中央花园C组团16栋5号门面。诉讼代表人:许利新,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湘潭巨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新湖工区法定代表人:宁牛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火焰公司)与被告湘潭巨牛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火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火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巨牛公司向金火焰公司支付货款35194元。事实和理由:金火焰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向巨牛公司供应生产用工业气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金火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后,于2015年12月4日决定由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利新、许伟、宋军组成清算组。经清算组对金火焰公司的债权进行核查,巨牛公司尚欠金火焰公司35194元货款,金火焰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巨牛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巨牛公司长期向金火焰公司购买工业气体,且未对所购气体及时足额向金火焰公司支付价款。2016年3月18日,经双方对账,巨牛公司尚欠金火焰公司价款35194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2016年3月18日,双方对账后盖章确认巨牛公司尚欠金火焰公司价款35194元,巨牛公司应及时足额履行其支付义务,金火焰公司要求巨牛公司支付35194元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湘潭巨牛衡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51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湘潭巨牛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亚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