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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行初18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晓成与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蒋光平、顾培安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成,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蒋光平,顾培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603行初188号之七原告李晓成,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93号。法定代表人李玉京,局长。第三人蒋光平,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第三人顾培安,男,汉族,1952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成诉被告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蒋光平、顾培安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晓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人民陪审员  欧光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