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文斌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2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007年9月2日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天。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赵×酒后倒在本市丰台区卢沟桥西五里店公交车站路旁,民警接群众报警到现场对其进行询问并试图联系其家属送其回家,该人无故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致民警李劲松制服肩章损坏,左踝软组织损伤;民警XX华颈部、左臂部表皮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赵×于2016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查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