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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执39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启洪,胡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3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负责人陈建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法定代表人胡启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圣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法定代表人胡丽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胡永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启洪。被执行人胡丽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启洪、胡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丽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丽仲案字第34号裁决书已于2016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义务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启洪、胡丽青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8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9万元、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保全费共计412690元、执行费1462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16)浙11执3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牌号为浙K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系缙云县人民法院在先查封,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在先查封处置权移交本院。2016年8月2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增价方式公告拍卖上述车辆。2016年9月13日22时0分0秒,黄东升以人民币25900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竞买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牌号为浙K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归买受人黄东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东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东升单方持本裁定书、(2016)浙11执39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车辆转户登记手续。办理转户所需一切税费和其他费用(含违章处理费用)均由买受人黄东升承担。三、解除本院以及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浙K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