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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28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3年11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2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没有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高赞大桥引桥路段时失控倒地,造成其本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27.9mg/100ml。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尤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和前科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警情信息;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圆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