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全在良与李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在良,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全在良,男,汉族,46岁,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45岁,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全在良与李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平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