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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劳妃潘某某、王雪梅某某等与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妃潘某某,王雪梅某某,莫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114号原告劳妃潘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王雪梅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莫某。法定代理人莫水矿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告莫某父亲。法定代理人王雪梅某某,女,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沈塘镇平余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808171526,系被告莫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妃潘某某、王雪梅某某诉被告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妃潘某某、王雪梅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3.26元,减半收取661.63元,由原告劳妃潘某某、王雪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瑞睿审 判 员  梁如诚人民陪审员  钟泽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麦霏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