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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甲与卓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甲,卓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3财保5号申请人:朱某甲,男,汉族,1987年4月生。被申请人:卓某甲,男,汉族,1977年8月生。申请人朱某甲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卓某甲所有的粤P41***号牌肇事小型面包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朱某甲提供现金1万元人民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权益得以实现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卓某甲所有的粤P41***号牌小型面包车,发动机号码为95BAA012***,车辆识别代码为LS4BDB3D49F023***。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拍卖、变卖该车辆(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连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地保管)。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