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孙关锁、张国远、张桂兰与梁全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关锁,张桂兰,张国远,梁全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孙关锁,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张国远,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梁全有,男,蒙古族,1975年8月7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孙关锁、张国远、张桂兰与梁全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全有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