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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志军、王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军,王芸,钟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男,组织机构代码:55604982-X。法定代表人:周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志军,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王芸(系谢志军的妻子),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无业,住宜春市。被执行人:钟启明,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志军、王芸、钟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周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