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志军、王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军,王芸,钟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男,组织机构代码:55604982-X。法定代表人:周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志军,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王芸(系谢志军的妻子),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无业,住宜春市。被执行人:钟启明,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宜春市袁州区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志军、王芸、钟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周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