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月英与乔玉春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英,乔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637号原告:李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茜,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玉春。原告李月英与被告乔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月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月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潇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