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国金与常州交运南港装卸储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金,常州交运南港装卸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金。被执行人常州交运南港装卸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国金与被执行人常州交运南港装卸储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州交运南港装卸储运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刘国金拖欠的工资、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97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州交运南港装卸储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有位于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新村委后袁村108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该房地产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有其他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D×××××、苏D×××××、苏D×××××、苏D×××××车辆,上述车辆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小燕审 判 员 洪金明代理审判员 周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