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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罗文焕与李树仙、郑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焕,李树仙,郑娴,李煜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69号原告:罗文焕,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树仙,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娴,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煜耀,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罗文焕与被告李树仙、郑娴、李煜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罗文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罗文焕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文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罗文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章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智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