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苗永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永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永峰,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现租住郑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永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韶乐、被告人苗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苗永峰到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10号院内,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后其利用被害人赵某遗忘在房门上的钥匙进入其室内,将其上衣口袋内的4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未追回。2、2017年4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苗永峰到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二组一居民楼内,逐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后趁4楼404(上街区泓嘉国际酒店员工宿舍)房门未锁之际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床边的的金色OPPO-A53手机(价值65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苗永峰到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二组256号院,逐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后趁3楼西户被害人王某房门未锁之际进入室内,将王某放在床头的一部���色华为G9手机(价值774元)及其裤子口袋内的9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未追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苗永峰到郑州市上街区香园街一居民楼内,逐层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后趁3楼被害人潘某房门未锁之际进入室内,将其放在床头的华为畅想5TIT-AL00手机(价值640元)盗走,之后又将其裤子拿出房间将其口袋内的34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未追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永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赵某、刘某、王某、潘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破案报告等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苗永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永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595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永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未追缴赃款依法追缴后��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艺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义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