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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晓娜与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娜,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娜。被执行人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维新,系村委会主任。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会计服务中心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会计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0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