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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雪亭与赵建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973号申请执行人唐雪亭,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赵建平,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分期履行,故目前暂不适宜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