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秀丽,吴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丽,吴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64号原告马秀丽,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吴贵,男,1970年10月19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马秀丽与被告吴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