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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郭鹏与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通盛出租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郭鹏,南京江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通盛出租汽车分公司,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郭鹏,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江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通盛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太东路88号。负责人王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土山路17号。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郭鹏与被上诉人南京江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通盛出租汽车分公司、被上诉人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江宁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郭鹏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陈郭鹏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郭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郭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干审 判 员  袁奕炜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