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1465号原告梁某,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张某,女,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祁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洪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