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民终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道科与邳州市新河镇杨楼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道科,邳州市新河镇杨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道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新河镇杨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新河镇杨楼村。法定代表人:杨洪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钊,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道科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新河镇杨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楼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议民初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道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辉、被上诉人杨楼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洪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道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涉案土地一直由杨道科耕种,后来相关单位要租赁涉案土地,杨道科不同意,时任村委会主任李斌为了达到让杨道科出租土地的目的向杨道科承诺:杨道科可以耕种李斌的土地,但相关单位支付的涉案土地租金必须要交给李斌,以此作为杨道科耕种李斌土地的租赁费。杨道科当时不好意思坚持,就答应了。在涉案《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杨道科要求杨楼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杨楼村委会以涉案土地存在纠纷为由拒绝,杨道科多次索要,杨楼村委会支书假装帮助杨道科,亲笔书写了涉案书面承诺并要求杨道科签字,同时要求杨道科起诉李斌,并承诺待法院作出裁判后就可以领取征地补偿款,杨道科迫于无奈在书面承诺中签了字。事实上,该书面承诺是杨楼村委会为了达到拒付征地补偿款的目的而对杨道科设计的圈套,并非杨道科的真实意思,杨道科也是被迫签的字。虽然杨道科耕种了李斌的土地,但已经向李斌支付了租金,双方就涉案土地不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将书面承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2、杨道科与杨楼村委会之间系征地补偿合同关系,与李斌之间系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杨楼村委会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杨道科支付土地补偿款,即便杨道科与李斌之间在履行土地租赁合同过程中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这也不是杨楼村委会拒绝向杨道科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3、主张土地补偿款是杨道科的权利,杨道科有权主张随时支付或暂缓支付,甚至还有权选择放弃。杨楼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支付土地补偿款是其合同义务,其无权为杨道科设定支付条件。即便书面承诺中记载的内容系杨道科的真实意思,杨道科当日提出暂缓领取后,次日也有权要求杨楼村委会即时支付。被上诉人杨楼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道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楼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4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下旬,杨楼村委会与杨道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杨楼村委会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天内给付杨道科征地补偿款49000元。2015年7月5日,杨道科为杨楼村委会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因征收土地补偿存在纠纷暂不领取土地补偿款,等法院裁决后再决定。现该土地征收补偿款仍在新河镇政府,尚未领取。2015年7月6日,杨道科与李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一审法院,后杨道科于2015年8月31日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杨楼村委会虽与杨道科之间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但由于杨道科与案外人李斌之间因征收土地补偿存在纠纷,且杨道科向杨楼村委会承诺暂不领取土地补偿款,等土地纠纷解决后再决定,故对于杨道科要求杨楼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暂时无法支持。遂判决驳回:杨道科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土地所涉及的纠纷存在不同陈述。杨楼村委会称:涉案土地原系杨道科承包经营,但在2012年时,因镇政府统一组织搞大棚经营,当时杨道科不愿意让出涉案土地,后经协调,李斌与杨道科互换了土地,杨道科耕种李斌的承包地,李斌换得涉案土地后交给镇政府顺利进行了开发,故涉案土地经过杨道科与李斌之间进行互换后,相关权益应当归李斌。杨道科则称:2012年前后镇政府想租赁杨道科承包经营的涉案土地搞大棚,因为涉案土地是好地,杨道科不愿意出租,镇政府就把李斌提拔为村委会主任,李斌要求杨道科把涉案土地的租金给他,他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给杨道科耕种,杨道科本来不同意,但后来没办法只能这么办。另外,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认可《征地补偿协议书》与书面承诺的签署时间相同,均为2015年7月5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后,杨道科向杨楼村委会出具了书面承诺,尽管杨道科称杨楼村委会对其设计圈套、其迫于无奈才在涉案书面承诺中签字,但杨道科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陈述不予采信。从书面承诺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土地补偿款的归属存在纠纷,需待法院就相关纠纷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补偿款的领取事宜。依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结合一审中李斌出庭的证言,涉案书面承诺中所谓的“纠纷”,是指杨道科与李斌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事实,这事关涉案土地补偿款归属的确定。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但杨道科能否领取土地补偿款,仍要视其与李斌之间的纠纷解决情况而定,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杨道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杨道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杨道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