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袁伟与廖方军、余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廖方军,余建英,但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袁伟,居民。被执行人廖方军,农民。被执行人余建英,农民。被执行人但兴军,农民。申请执行人袁伟与被执行人廖方军、余建英、但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400元,及诉讼费420元,合计24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