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仕文、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仕文,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606号申请执行人何仕文,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3274-4。法定代表人吕德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69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