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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娜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498号原告:娜某,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人员,住特克斯县。被告:沙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人员,住第四师七十八团。原告娜某与被告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娜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娜某负担。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