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华诉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华,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809号原告:王泽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被告:吴勇,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原告王泽华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